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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中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4:53 法制晚报

  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时 未进行全面审查 被市一中院判决撤销所作决定

  片面审查财政部被“裁正”

  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中败诉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已生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通讯员 郭京霞) 由于在处理一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供应商的投诉过程中,财政部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近日被市一中院判令败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

  据悉,这是

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5年6月,

卫生部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北辰亚奥科技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公司等单位参加了其中医用制氧机的投标。

  同年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对此,北辰亚奥公司提出质疑并于同年8月4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公司认为,鱼跃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3年的销售业绩,该公司也没有大量生产过此次投标产品,故不符合投标规定。

  财政部受理后,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并作出处理决定。北辰亚奥公司后申请行政复议仍然被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遂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全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而在这起案件中,财政部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对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而对北辰亚奥公司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便认定北辰亚奥公司投诉无效,属于事实不清。一中院据此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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