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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就四部文件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9:3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张兰报道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四部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已经下发至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据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的有关负责人称,自年初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后,保监会一直在积极草拟相应的规范细则,此次征求意见的四部新规便是为切
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而首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随后,保监会还将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来继续充实年初的《指导意见》。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该指引具体规定了有关审计主体的具体职权和工作机制,并对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工作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该指引建立了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就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专职部门或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综合协调机构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责。

  对于媒体广泛关注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独立董事要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有足够的精力来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并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中任职,也不能同时在三家以上的经营非保险业务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在这部办法中,创新性地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就职前在指定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为了方便独立董事真实有效地表达个人意见,该办法还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并有权就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直接向保监会报告。在对独立董事的考核和监督方面,该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当保监会撤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时,将在指定的媒体上给予公布。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要求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共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发表书面意见,并且规定了关联交易关系董事的回避制度。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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