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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家税务总局:一年内换购住房先缴税后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22:20 CCTV《经济信息联播》

  不少人打算将原来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更好些的房子。那么,在你卖房之后,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当你再买新房的时候,又能享受到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呢?对于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近日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根据规定,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先前住房转让收入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先前住房转让收入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记税办法,一种是以房屋出售价与房屋原价的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出售价低于房屋原价,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办法是,在房屋原价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以房屋销售额为基数,征收1%到3%不等的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一套50万元的商品房转让为例,按规定,售房者将要缴纳5000元(5万x1%)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纳税保证金。

  当购房者一年内再购商品房时,如果新购

房价格高于之前的房屋销售价格,购房者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款发票等凭证到税务机关,退还之前卖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强调,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主要是为了加强对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但同时也能一些确实因为生活需要换购房屋的市民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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