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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能力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有效充分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0:12 金融时报

  主持人:本报记者章永哲

  特邀嘉宾: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世贸问题专家胡婕博士

  今年底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并不是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而只有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被允许
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我国为何要出台这一政策?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按照这一规定,今年年底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后,并不是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而只有法人银行被允许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我国为何要出台这一政策?近年来我国调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对此,本报记者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世贸问题专家胡婕博士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我国银行业开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前;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调整的内容可以从颁布的法规规章中看出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个外资银行监管法规规章,前三个法规规章都是在我国银行业开放的第一阶段颁布的,在第二阶段颁布的法规规章就是对1994年《条例》修订后重新颁布的现行《条例》。那么具体来说,在第二阶段,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调整是怎样的呢?

  胡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范围。2001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12月颁布,此即现行《条例》。

  现行《条例》将世贸承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全部列入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在外汇业务方面,自我国加入世贸时起,即允许外资银行将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扩展至中国居民个人,不需审批;在人民币业务方面,按照加入世贸承诺时间表,逐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目前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外资银行人民币客户对象已经扩展至中资企业。

  主持人:从这四个法规规章来看,我国对于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是逐渐细化的,加入世贸组织以前,我国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那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胡婕: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允许外资银行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范围。并按照币种和客户对象范围,将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细化为六个档次。此后,银监会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需要,又进一步降低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

  目前,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低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为3亿元,外国银行分行为1亿元;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高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10亿元,外国银行分行4亿元。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这么说,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的路径大致为:先开放外汇业务,后开放人民币业务;先开放对外资企业、外国人的服务,再逐步扩展至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鼓励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那么,我国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胡婕:迄今,我国实施的是分行导向政策,鼓励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中国。现有法人银行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批准设立的,自1997年以后,我国没有再批准新设外资法人银行。截至2006年6月底,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183家外国银行分行(下设支行52家),14家外资法人机构(下设支行和附属机构17家)。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下设支行占营业性机构的88%。

  实施鼓励分行政策的背景是:

  其一,外国银行分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其母行支持,鼓励分行政策有利于分行和母行之间资金调配和融通。

  其二,从风险考虑,外资银行分行业务以对三资企业的外汇业务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母行的联行资金,业务呈贷差状态,而且母行都出具了最终偿付的承诺。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母行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

  其三,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开展业务,母国监管当局需要承担主要监管责任,有利于减轻东道国的监管压力。

  主持人:外国银行分行的国家风险、来自母行的风险传导要大于法人银行。法人银行由于是当地注册银行,监管当局可以直接采取监管措施,对其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这是否是银监会要求想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的原因?

  胡婕: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机构和业务不断发展,特别是2006年底我国将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币零售业务,如果继续维持鼓励分行政策,就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

  一是外资银行机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而言,无论是从银行本身的管理组织架构、自身管理能力,还是从合并监管的要求来说矛盾已显现。

  二是按照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外国银行分行将不参加我国的存款保险体系。而一些国家的存款保险机制有规定,本国存款人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海外分行存款人。目前,一些外资银行业务发展已经呈存差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流动性或支付风险,最终偿付责任没有解决。

  从各国的监管实践看,外资银行开展本币存款业务通常都要纳入本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直接监管。美国1991年颁布《外资银行加强法》的背景就是针对国际

商业银行(BCCI)破产的教训,防止此类跨国银行破产对本国银行体系的冲击。

  从监管责任看,东道国对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责任高于外国银行分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允许外国银行设立法人银行,东道国的监管风险将提高。我国自1992年就已经建立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银监会成立以来,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更趋完善。今年,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再次升级。

  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对法人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和充分监管的条件和手段。因此,可考虑借鉴国际惯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自身市场定位,自行选择设立法人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此外,我们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对法人银行的准入和监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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