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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两税合并激辩细节内外之别仍存 扣除标准未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1:5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备受瞩目的“两法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至今还在进行着提交一审前最后的激烈讨论。

  消息人士透露,已进入最后酝酿阶段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将取消,只突出产业优惠政策,同时,内资企业的税前工资列支水平提高到了1600元,并未实现和外资企业同样的据实扣除。

  在上周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曾列入立法计划的“两法合并”未能如期一审。有专家预计,如立法进程顺利,“两法合并”仍有可能明年按期提交全国“两会”审议。

    新法名称待商榷

  一位参与法案起草工作的专家透露,目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暂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我更倾向于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8月29日,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因为纳税人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组织,用“企业”这个词并不能涵盖上述所有单位。

  杨崇春表示,由于纳税单位中很多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同,在什么地方纳税将成为征纳双方的矛盾。如果用“法人所得税”形式来统一征收,能让这些单位由法人汇总缴纳,也更加规范合理。此外,“法人所得税法”能与《民商法》和《公司法》顺利衔接,也能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法人单位所得都应该缴纳法人所得税,凡自然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崇春曾经担任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目前他还担任国务院首批稽查特派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他也是“两法合并”最早的推动者之一。

  对于何时能够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杨崇春表示了乐观的态度。“即使现在排到10月份才一审,但如果进程顺利,也能赶得上明年的‘两会’。”

  按照立法程序,一审的前提是草案必须先在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通过,再由国务院法制办提请人大讨论。此前,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向媒体证实,他们在8月份仍然没有见到这份草案。

  “从目前的情况看,时间上还能够保证到明年提交到‘两会’上。”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表示,“因为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是两个月一次,如果10月份一审,12月份二审,到明年三审后提交人大,时间还是够用的。”

    统一优惠政策

  对于不同名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也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要着力解决的。

  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按照区域减免、按照企业性质减免、对新办企业减免、对达到一定标准减免等多种优惠方式。

  “我做了统计,现在的所得税总共有14种优惠政策,13个税率。这些变动的政策和税率,将一个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弄得支离破碎。”今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程法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目前正在讨论的草案中,在优惠政策方面,只保留了产业优惠政策内容,对于新办企业优惠、区域减免以及自然灾害等税收优惠政策都有了较大变化,而优惠期限规定为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

  杨崇春建议,对这些优惠政策,不能“一刀切”地取消,还是要综合考虑。“有一些优惠政策还是需要保留的,这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长久发展,也有利于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协调等问题。”

  具体来说,杨崇春认为,优惠政策应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应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以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对于老企业,则给予适当的过渡期。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应给予临时性减免税收照顾,对于民族自治区企业更应该按照民族自治区法来继续优惠。”对于优惠期限的计算时间,杨崇春认为,应该一律都从“经营销售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盈利之日”。

    扣除标准仍未统一

  目前,内外资企业执行的是两种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在工资扣除方面,内资企业只能按照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个别地区可以上浮20%,而外资企业则按照实际工资列支。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费用支出、呆账和坏账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的扣除规定也都不同。这造成了内资企业要比外资企业支付更多的所得税。

  在目前讨论的草案中,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据实扣除的目标未能实现,而是参照了个人所得税的1600元扣除标准,将内资企业的工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了1600元。

  杨崇春建议,新的法律除了计税工资应据实扣除,还应该为企业的职工福利、教育经费、工会会费、广告费、研发费用等,制定一个统一比例的扣除标准。“还应该提高捐赠的扣除比例,鼓励企业支持公益和救济事业。”杨崇春说。

  此外,对于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产投资,应制定专门的税收抵免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对外投资和存货等资产处理方面,也应该有统一规定。

    税率考量

  关于最被重视的税率问题,一位专家向记者透露,在讨论草案时,尽管专家们基本都倾向于24%~27%之间,但这个税率却一再变化,很难确定。“尽管只是一两个百分点的差别,对企业的影响却将非常大。”这位专家表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一旦确定,将是一个“一刀切”的数字,中小企业将不被照顾。

  尽管现行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对内资企业中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了27%和18%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则实行24%和15%的税率。2004年的数据显示,企业所得税税负约为23%,其中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资企业约为15%。

  “我倾向于25%左右。”杨崇春表示,这个税率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缴纳的所得税相衔接。他同时表示,应该对中小企业再定一档低税率予以照顾,“建议对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来征收。”

    过渡期

  对于过渡期,讨论的草案中仍然延续了“获利年度”的概念。据专家透露,讨论中曾提出了“免二减三”和对基础行业企业实行“免五减五”的办法。“免二减三”即从外资企业盈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础行业,则是5年免征,5年减半。

  杨崇春建议,将税收优惠过渡期定为5年,将“获利年度”改为“经营销售年度”。

  杨崇春还建议,应借此机会明确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征收

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征收所得税,征收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则由地税局征收所得税,并取消涉外征管机构,全面整合税务机构。

  “‘两法合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即使没有如期一审,我也并不失望,因为我发现‘两法合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认可,是大势所趋。”杨崇春表示,即使无法做到全面系统地一步到位,还可以在推出新法后,以条例、细则和解释说明等方式,再完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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