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昨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的有关业务操作规则已经全部出完———融资融券推出在即。
《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要求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所谓二级账户,即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关结算账户;投
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收违约处理方式,规定中国结算在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有权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违约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融资融券交易涉及权证以及ETF交易的,中国结算将参照各自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了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N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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