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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重新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3:09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外资并购 国家严控避免失控

  本报记者 家路美

  2006年8月24日,由商务部培训中心主办、北京世纪讲堂管理咨询公司协办、中国总经理网媒体支持的“第三期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融资及跨境换股运作高级培训班”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在培训班上表示,外资并购要按照产业目录进行操作,商务部目前正在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新修改,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此外,国家对外资并购控制得很严,一般外资进来也不容易失控。

  胡景岩强调:外资并购领域是否有所限制是个重要问题。《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提出: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胡景岩透露,2004年底修订、2005年初实施的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重新修改。因为经济形势变化较快,部分产业出现宏观调控,部分产业的发展环境也有所改变,所以,目录也应该进行相应调整。外资并购要按照产业目录进行操作,这是个必须把握的大原则。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商经营的产业,外商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就要进行调整。

  胡景岩还就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后的待遇问题进行了阐述:外商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第二种情况下,该企业也不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胡景岩表示,在批准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各级

商务部门都有权力审批,但唯独设立并购的方式,仅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有权审批。鼓励类产业,1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1亿美元以下由省级部门审批;限制类产业的分水岭则是5000万美元;特殊限制类产业,一般不管金额大小,都要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对于并购,国家控制的都很严,一般外资进来也不容易失控。

  胡景岩说,过去,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在境外设立一个公司,然后拿一个证明文件回来进行并购,但该证明文件往往体现不出其实际控制人,这样,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关系不透明,很容易出现“自己收购自己”的情况。现在,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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