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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资委划定政策性破产2008大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01:26 第一财经日报

  2005~2008年将完成最后2116家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351万人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在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实行了12年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将退出历史舞台。

  《破产法》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表示,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约2000家待破产国企外,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政策,职工也不再享有超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其全部财产包括担保财产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和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而不是优先用来偿还企业所欠的担保债务,是妥善解决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试点,十多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截至2005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安置人员719万人。初步估算,全国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一些沿海地区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操作完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5个省(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政策性破产的“大限”定在2008年。“国资委对下面的企业进行了考察,哪些企业需要政策性破产,哪些不需要大体上摸了个底。”王欣新说。

  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制订的全国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和2005~2008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安排,4年内将完成最后2116家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351万人。

  “这2000多家进入破产名单的企业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在2008年之前不再需要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二是按计划对企业进行政策性破产,但原则上这个名单是不会增加的。”王欣新说。实际上,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的“大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策性破产都会在2008年之前结束。“这是说2008年后不再立案,但是有的破产项目可能会经历3~5年的时间,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案件启动的时间终点,而不是破产程序结束的时点。”王欣新这样解释。

  不再享受特殊政策之后如何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对此,王欣新表示,首先还是要预防拖欠职工的工资和

医疗保险费用等,而且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他建议还可以采取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保障基金的办法,用社会保障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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