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不断强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初步形成了经济责任监督工作严谨、和谐的良好氛围,审计成果日益显现。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底,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全区共对2564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查出各类违规行为金额数十亿元,经审计处理处罚后,上缴财政资金1.1亿元,追还原渠道资金1.4亿元,68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健全组织体系,保证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该区把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协调和实施体系作为连接各部门的纽带,相继健全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体系,协调、指导机构和审计专职机构。
全区各市县(区)全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直接抓,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和国资委等部门协商议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格局。
全区各地由纪检委或者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保证联席会议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该区注意根据各部门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自2000年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该区对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进行过三次调整和补充。去年,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监督检查和协调,联席会议吸收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一些市县还将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扩大到联席会议,从组织上疏通了各部门的协调渠道。
各地在组织、人事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基本完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的建立。截止目前,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共设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24个。2003年,自治区审计厅设置经济责任审计局,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从高配置。大部分市、县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高半格配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指导的主动性
该区把制定、落实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办法作为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和国资委的共同职责。通过联合制定各项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进一步理顺了有关部门在各环节上的具体行为。
该区通过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程序》,理顺了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为。该区强调要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明确委托顺序和重点,规范了委托程序,既考虑了干部管理部门的需求,也兼顾了审计机关的实际和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克服了审计重点不突出和多头委托的现象。
该区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为目标,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突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四权一规定”,即: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明确的审计工作思路,解决了以往一些审计项目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的问题,较好地满足了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监督工作的要求,有效提高了审计监督层次和工作质量。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配合意识,该区分别制发了市县(乡)长、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内容提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审计对象,要求审计对象就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通过统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书面材料内容,为审计评价提供了比较翔实准确的参考资料。
制约权力运行,建造经济责任追究互动链条
该区把不断拓展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途径,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有效形式,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该区明确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审计机关不以经济处罚代替党纪、政纪和法纪责任追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注意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依法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和法纪责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谈话制度,对履行经济责任好的予以肯定,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指出问题,限期整改。一些地方还规定,对列入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在审计结论下达前,不研究任免事项,不办理调动手续;凡在审计中被发现有严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和负有重大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明确追究责任后,方可考虑调整。一些地方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反映的问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审计结果报告和谈话记录存入干部监督档案,有的在干部考核表中,专设了经济责任审计栏,在干部换届和调整中参考审计结果。一些市县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明确督办责任,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率。(梁雪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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