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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15 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对于法律的适用对象,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要求上,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在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链接:企业破产法高票通过 8月27日,委员们在表决企业破产法草案。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多次修改。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他说。 职工和担保人权益清偿顺序重新界定 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尽管中国迫切需要有一部完整的企业破产法,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随着破产法的最终通过,对于清偿顺序的争议也宣告结束。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首次规定银行破产事宜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本法所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此外,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旨在立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防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重整制度为企业脱困开新路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重整能为企业借助社会力量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对于我们这样拥有上万职工的大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关锡友认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够有效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 目前,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整的原因、重整的期限如何确定等方面,仍有一些争议。 企业“败家子”追究法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禁止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均据新华社电) 链接 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专家对个人破产态度谨慎,但如果说几年前要不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人们还争论不休的话,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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