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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知要求 申请QFII资格资产规模应达到规定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12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李侠报道境外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资产规模等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相应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通知,就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资产规模、投资品种、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其资产规模等条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其中
,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保险公司应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应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根据通知,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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