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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企业破产法长期利好资本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鹏

  在资本市场,提起破产法,很多人想到的是上市公司金身不破神话的破灭,质量不佳的企业惨遭淘汰,投资者惨遭连累,等等。

  然而,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看来,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是利空,而是一项长期利好。

  专家普遍表示,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新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 资者、职工等每一方主体都提供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为每一位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预期,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会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地运作。

  上市公司是

证券市场的基石,而新企业破产法在给那些“问题”公司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这些公司创造了更多“新生”的机会。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通过,使得曾经认为拥有不破金身的上市公司也难逃死掉的命运,自此

资本市场具有了自我排毒的功能。

  但刘俊海也同时表示,新的破产法也并非要将“问题”上市公司统统送进“火葬场”,为谋求多方利益的最大化,遵循企业维持原则的精神,提供了重整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告诉记者,在新破产法里,一方面遵循世界各国的规律,还是保留了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废除旧的整顿程序,然后制定了一个重整制度,而重整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债务人最为有利的一种制度,并多数运用于大型公司。

  王欣新说,重整是刚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进行了许多程序设计来保证重整的成功率。

  与旧法不同,刚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按照担保债权、优先权债权、工资债权、普通债权等进行分类,然后分组表决。“通过这种设计,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王欣新解释说。

  新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还充分体现在打击破产欺诈上。

  王欣新说:“原破产法将债务人隐匿财产、私分财产归类为可撤销行为,事实上这些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无效的,原法仅禁止债务人低价处分,而对实践中出现的高价买不值钱的东西却无可奈何,原破产法也没有规定破产欺诈的民事责任。”

  类似的还有多处,而刚刚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全部进行了“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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