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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试点创新资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 18:21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尽管依然没有获得“公募”的名分,但获准创新试点的信托公司无疑获得了脱胎换骨的准生证。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一纸《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将获准自行设计和推介信托产品。 虽然《通知》中将创新产品完全定位成私募,只针对机构投资者,有信托人士认为,操作性上存在困难。但不少信托公司已闻风而动,纷纷召开紧急会议准备材料申报资格。因为,第一批试点的牌照不会太多,而200份发行上限的突破以及异地发行的开禁,足以让“中签者”占尽市场先机。 试点圈定A类信托 据了解,《通知》为信托公司开出的条件并非十分苛刻:除了连续2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售信托产品平稳运行,按约回收以外,还规定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项在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不得少于3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公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在条件中的最后一条提出“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实际上是给监管层预留了相当的操作空间。该人士估计首批的试点公司肯定会比较严格,只在8家A类信托公司中产生。“证监会放行的第一批创新类券商也仅仅3家而已,对信托公司的试点应该也不会更多。”他说。 对于不少公司而言,不管希望有多少,他们还是积极申请创新试点资格。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的几家信托公司都在收到《通知》当天就召开紧急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准备材料申报资格。 记者了解到,信托公司上报材料后,将接受银监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信托公司相关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基层业务主管都将进行答辩。银监会会在3个月内决定该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试点。“今年年底前,首家试点信托公司有望推出。”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试点信托公司将得到更为自由的操作空间。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创新类信托公司将获准自行设计和推介信托产品,因此,信托产品很可能只需到地方银监局报备,并且接受银监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而无须审批,因此产品流程将大大加快。 在《通知》中,获得创新资格的信托公司,将突破现行的单个信托产品只能发行200份上限的限制。与此同时,他们还将被允许开展异地业务。 以往一个信托产品发行不能超过200份,而且不能异地销售,这些条款大大限制了信托产品的融资能力。根据2005年的统计,一个信托计划平均能募集到的资金一般只有不到1亿元人民币。这些限制条款的放开将有利于信托公司做大信托规模,建立全国性的客户储备。 但一位知情人士指出,此次公布的《通知》对信托公司一直以来渴望得到的公募名分仍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创新类信托公司的定位仍然严格限定为私募基金。 银监会要求创新类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一位基层信托经理指出,实际上目前诸多项目中信托公司对机构的吸引力不足,这里面既有信誉问题,也有包含营销手段的问题。因此目前公开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身更多是通过自然人融资,而非企业机构客户。而这些自然人客户金额少,无法达到项目融资要求,才会存在份数问题。现在银监会放开对机构客户的份数限制并没有太多实际操作意义。“我们所希望的是一种类似公募性质的,从放开对自然人的募集份数限制到信托受益权凭证流通平台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他说。 不过,银监会为了帮助信托公司做大规模,扩大机构投资者,在《通知》中打通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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