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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权力寻租 贪官一窝窝被煤焦烧焦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2:04 新华网
案件涉及煤矿开采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煤焦经营和煤炭企业改制等各个环节 近年来,随着煤焦市场火爆,一些贪官抵挡不住诱惑,纷纷涉足这一“沃土”,进行权力寻租。记者从山西省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获悉,去年以来山西查办煤焦领域商业贿赂案件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人,移送司法机关13人。案件涉及煤矿开采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煤焦经营和煤炭企业改制等各个环节。 包庇非法生产 2006年4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处长刁岷依法搜查,在刁岷的办公室搜出现金近400万元,由此挖出了山西煤炭安监系统一大窝案,太原市4名安监局局长、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等相继落马。 今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收到一份举报信,揭发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某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涉嫌商业贿赂和出具煤矿安全假报告,检察机关当即展开侦查。 经初步查明,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是太原市安监局的一个下属单位,主要业务是对煤矿安全设计进行评测。2004年至2005年期间,随着对煤炭资源的整合,新一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面换发如期进行。因无此证不能生产,故不少有安全问题的矿主为求一张安全许可证费尽“周折”,同时也让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迎来巨大“商机”。作为太原市安监局的下属单位,矿山设计院用其特殊的身份,快速瓜分着这块巨大蛋糕。 2005年中秋节前,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为某煤矿生产安全评估出具虚假报告,被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现,为逃避处罚,孟某送给时任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处长刁岷5万元,表示“心意”。从2005年到案发,为了得到刁岷的关照,孟某先后送刁岷数张银行卡,金额2万多元。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个别领导在背后撑腰,孟某有恃无恐。为了顺利承揽“业务”,孟某先后以各种名义分别给太原市万柏林区安监局局长郝某、太原市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奥某等安监局局长和太原市煤管局行业处处长丁某、山西省灵石县煤管局局长杨某等人金额不等的回扣与好处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外,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韩斌在煤矿保留、坑口复工、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违反规定,包庇、支持盂县西南关煤矿非法生产,收受矿主贿赂共计319万元,另有161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变相出卖焦炭出口配额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女董事长范萍,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额,先后两次收取贿赂达216万多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范萍被捕前是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工会主席兼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公司)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山西汾阳市文峰联合焦化厂(2005年3月更名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销售负责人孔某得知后,找到时任国际贸易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范萍,商议2万吨焦炭出口代理事宜。双方商定,文峰公司付给国际贸易公司每吨182美元代理费,另付范萍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2004年4月16日,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峰公司签订了2万吨焦炭出口代理协议。4月19日,文峰公司将3000多万元代理费付到国际贸易公司账户上,给范萍的200万元好处费,则按事先约定从天津开发区恒信矿业有限公司打入范萍指定的山西晋西北铁路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处账户。范萍将此款据为己有。 2005年10月,国际贸易公司又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当时已经是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的范萍与文峰公司的孔某商议2万吨焦炭出口业务时说定:文峰公司付国际贸易公司每吨9美元的服务费,另付给范萍每吨1美元的好处费。2005年10月12日,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峰公司签订了2万吨焦炭购销协议。2005年10月20日,孔某到太原,并电话通知范萍取16万元好处费,范萍让别人到国贸大厦一楼大厅代其从孔燕手中取回16万元人民币并代其保管。案发后,追回赃款216万元。2006年5月19日,范萍因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山西省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却是采取默许有关煤炭企业缓交“一金两费”,以帮助有关焦炭公司申报、发运焦炭作筹码,借口儿子经商缺少资金等方式,分别多次向有求于他的焦炭公司索要钱款。此案目前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煤矿开采审批受贿 2005年7月,原山西省晋城金驹集团王台煤矿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晓山因侵吞集体资产2000万元,受到晋城城区检察机关审查。据马晓山交代,他在办理沁水县岳城煤矿采矿权延续手续和该矿违法占地过程中,曾向原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梁有富行贿3万元。2005年7月28日,梁有富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搜查梁家时,查出57张存折,存款金额达240万元,另外还查出大量名烟、名酒和纪念品。梁有富被检察院起诉,移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有富在担任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万元,非法收受他人2.5万元,同时有204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沁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有富有期徒刑7年,其违法所得216万多元被上缴国库。 山西省运城市经贸委原主任王因定、副主任陈慧忠,在运城市焦化厂和国有船窝煤矿改制中,各收受竞标人50万元贿赂,帮助该竞标人低价中标。王因定、陈慧忠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余涉案人员均被处理。 (新华社记者 胡靖国 报道)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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