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土地使用权应贯彻国不与民争地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1:4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五审,五审稿在突出了国有资产保护和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内容的同时,还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需要续租。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22日的常委会上引发了一些委员的争议,大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收费”和“怎样收费”等问题。

  结合上述几个主要内容,《第一财经日报》专访了草案起草专家之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

    不可能突破70年

  《第一财经日报》:草案五审稿提到房屋居住满70年之后续期的问题,大家针对续租时是否应该收费以及怎么收费的问题产生争议,你怎么看待这种问题?

  王轶:谈到《物权法》,都认为这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的民事立法,这一争议本身就可以看出其重要性。从五审草案审议情况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类型区分,分为居住用地和非居住用地,如果是居住用地,不需要居住用地权利人提出申请就可以自动续期;但有例外条件,就是国家如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要征用这块用地,这同样也不存在续期的问题。但是对于非居住用地,就需要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也应该接受并办理手续。

  《第一财经日报》:续租的时限和续租以后应该怎么收费的问题,草案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轶:在整个《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围绕居住使用或者出于居住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如何收费和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收费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究竟续多长时间?续期以后究竟应该收取多少费用?这在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做了一个授权规范,授权国务院制订具体的规定。

  这也是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案,之所以《物权法》草案中间要有这么个规定,最主要的考虑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时间不是很长,对于居住用地来讲,使用年限一般都是70年,也就是说在今天制订《物权法》时,这类问题对于中国的立法机关还不是个现实的问题,可能要等40年、50年之后才可以考虑。现在的立法机关是否可以对以后的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呢?不可能。不可能为下一代作出这种规定。草案中授权国务院的规定应该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但是,将来国务院在制订具体细则的时候必须贯彻一个准则,就是“国不与民争地”。一定要贯彻这个原则。今天大家也注意到了,不少地方财政相当一部分来源50%以上的来自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我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不需要这样来获得,这样可以给大家一个都能接受的年限。

  《第一财经日报》:但是西方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个期限可是是120年甚至更长?

  王轶:由于中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和西方国家有很多不同,不少西方国家的土地可以归私人所有,他们有使用权的永久性。但我们的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的,我们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也是70年,按照合宪性的原则,我们不可能突破70年。国有资产保护的宣示性意义

  接受五审的草案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同时提出,对公共财产、私有财产要进行同等保护。

  去年年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为代表的专家学者指出,当时的《物权法》草案违宪,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随后,各界专家、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草案也没有在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直到近一年后的第二十三次会议。

  “五审稿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的考虑,宣示性的意义更大一些”。有起草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在大讨论之后,立法机关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也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最后形成了五审稿。

  《第一财经日报》:此次五审稿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在你看来,这出于什么考虑?

  王轶:在五审草案中,宣示了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决心,之所以增加这样的规则,主要因为中国目前有资产流失问题,这是全民都很关注的问题。今天的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等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的,这样的背景之下增加这样的规定和宣示,可以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对这样的条文寄予过高的希望,因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可能是这部法律可以担当的,它不可能包治百病。立法机关在草案中间增加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后对大家意见的一种回应。因为这部法律是一个跨学科的学术课题。

  从五审稿可看出,这些规定宣示的价值更高。现实操作性的意义相对小一些。但是,宣示性规定可以向社会表达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对社会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第一财经日报》:五审稿有一点同样引人注目,就是要求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同等保护,这种立法考虑是基于什么提出的?另外,如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是否也要考虑法律优先的问题?

  王轶: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首先《物权法》作为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民事立法,而民法立法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假设前提。从这一点上讲,五审稿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

  现实中间会出现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协调的问题,这也是一部法律承担的重要法律责任。《物权法》也不例外。出现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一点就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可以落实到特殊群体的利益,这些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但是在具体情况中,还是有一个先后的问题。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候可能给私人利益带来了不利,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后者给予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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