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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探讨是否应该另设反洗钱部门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20:17 中国新闻网
八月二十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关于反洗钱法草案的汇报。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王岩 孙宇挺) 十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修改后的反洗钱法草案,参与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比上稿更加完善,但尚不成熟,建议下次会议继续审议。审议期间,他们就是否在国务院另设一个反洗钱工作部门进行了探讨。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不适合做司法机关,应该由国务院另设一个专责机构处理洗钱问题。 陶驷驹委员也不赞成给银行管理部门授予反洗钱的司法权。他说,洗钱在刑法中已明确定为犯罪行为,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据刑法、刑诉法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内进行。草案第二十三条授予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调查权和第二十六条授予的四十八小时冻结存款都属于司法权,这超出了银行管理部门应有的职权。银行是洗钱的受益者,难以担负反洗钱工作。但他不赞成在国务院另设反洗钱工作部门。 周正庆委员认为,要避免出现为反洗钱另设一套监管体系和检查机制,最后变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他说,目前金融监管体系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要考虑怎样保持现行体制顺畅运行,应立足于整合现有的资源,实行科学的分工,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作用,把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融入到金融监管工作和日常金融业务活动中去,这样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对金融机构多头管理,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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