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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字斟句酌 体现国家重农情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19: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吴晶 周雷)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不少地方向农民征地用作建设开发,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然而将土地转让后的农民不仅所得甚微,还在进城后生活困难。 物权法起草组成员黄康生指出,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就业的载体,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当前物权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保护因为征用土地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的权益。 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此外,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提供的数据,到2005年底,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涛认为,物权法草案应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后面明确写明“生活水平不降低”。 郑功成委员提出,农民迁入城市以后,究竟享受什么社会保障?是社会救济还是社会保险?如果要写上这一款的内容,应该是“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居住权、子女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多个权利”。 众多委员都在对如何将“保障”一词写入条款煞费苦心。有些委员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关心;有些委员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 从斌委员认为不管是“合理”“全面”还是“适当”,这些词语的自由度太大,都不利于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当前维护农民利益的关键在于土地制度。土地是农民的根,对于农民来说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由于属于国家所有,立法在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上需要予以特殊保护。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严密,在农村土地征地中往往会出现村干部和村委会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的问题。在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坑农”之实的现象更是屡禁不绝。 据调查,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04年中国开始实施农业税减免以前,各级政府从农民处征收的税金大约为1.2万亿元,而改革开放后各级政府从土地征用获得的收益约为6万亿元。然而,农民在土地转让中所得甚微。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已就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此前进行的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段应碧说,农业劳动的特点要求对土地要珍惜和爱护,就像保姆再好,也无法达到亲生母亲的水平。农民和土地必须“亲如一家”,唯一的办法就是“延长土地承包期”。 此次审议的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已增加对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规定。 有关人士指出,这一修改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保护耕地应对粮食安全的国家战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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