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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不做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22:35 CCTV《经济信息联播》
新物权法草案在对各种物权规定得更加详细的同时,也对一些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在这次提请审议的新物权法草案中,就删除了“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请诉讼、申请仲裁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新审议稿建议将这一条款删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李连宁说:“ 你比如你这个小区有100户,发生纠纷了,有50户希望和开发商打官司,但是其他业主并不同意,这时候,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请诉讼,如果官司打输了,谁来承担这个诉讼费用。” 李连宁表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他们都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纠纷,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通过集体民事诉讼来解决,谁诉讼谁受益。此外,像居住权这样的规定,由于适用面过窄,因此在新物权法草案中也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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