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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均有答案 中国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22: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田雨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人耳目一新。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都在最新的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有关专家分析,这意味着,中国物权法立法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目前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经过再次审议后,在今年10月、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物权法的制定,与每位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自从中国于2002年12月启动物权法立法进程以来,围绕许多焦点问题,出现了明显的不同意见。

  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一方面,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和宪法修正案“私产入宪”的重大举措,使相当多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将制定物权法与保护私有财产简单划上等号;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国资流失大案,又让许多人将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防止国资流失的重任,寄希望于这部正在制定中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五审的物权法草案鲜明地亮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观点:既强调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另外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此前的立场:“不开口子。”

  这一坚持的背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及有识之士的共识: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物权法草案初审时,有人“解释”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这一说法,让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

  安居方能乐业,目前的草案无疑让那些为住宅命运操心的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老百姓依法缴纳一笔费用后,依然是自己住宅的主人。

  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问题,直接关涉百姓切身权益,成为关注焦点自然在情理之中。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公众意见后,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必须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并新增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乡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与征收条款相关的,还有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的争论。当下,许多地方征地用地制度极不规范,一些人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征地搞商业项目牟利,普通百姓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正是这一争论的社会背景。

  最高立法机关最终仍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给出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规定。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参加专题立法论证会的多数专家的赞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可由有关单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规定。

  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自2002年12月初审以来,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也许最后通过的物权法无法吸纳每一个人的意见,无法使每一个人满意,但这无损它仍然是一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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