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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8:24 南方都市报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此次会议的焦点,是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五审。

  物权法草案审议路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主要目的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

  2004年10月,草案二审,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细则。

  2005年6月,草案三审,专门增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条款。

  2005年10月,草案四审,提出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昨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物权法究竟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面临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已先后进行四次审议。2004年,中国确立“私产入宪”成为推动物权法制定的重要事件。其间,有专家开始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否纳入该法表示关注。近年来,类似个人房产权等问题的出现也对这一法律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方面的权重提出疑问。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的处罚进行规定。随后,草案向社会公示,得到的反馈是:保护国有资产受到广泛认同。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要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进行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说。

  胡康生说,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据悉,此次物权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此间专家指出,这一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但大多数国家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

  物权法草案作为

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有专家估计最后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常委会来表决,因此其出台不会早于明年3月。

  物权法草案五审解读

  1 删除“居住权”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五审修改时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2 “公共利益”未作界定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物权法草案四审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五审修改时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3 小区车库归属有新“说法”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五审稿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 删除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

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物权法草案四审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五审修改时法律委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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