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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物权法草案:私有公有财产地位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1:29 第一财经日报

  私人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进入五审阶段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昨天,该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新华社报道,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五审的草案同时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强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在去年四审之后,当时的草案引起的最大争议即“是否违宪”和“是否引起国有资产流失”,以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为代表的一些专家认为,当时草案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开始之后,草案并未提交此后的几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方面的有关官员和几名起草专家都表示,草案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争取修改之后以更完善的内容在适合的时机接受再次审议。

  起草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慧星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草案出现争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的草案“精神原则缺乏”。

  同样担任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物权法》的制定,不会也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他表示:“《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不可能把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

  此次接受五审的草案则明确提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这次修改之后应该说是更明确了,很多地方也更通俗化了。”有起草专家认为,只要涉及原则性的争议澄清了,各方意见有了统一,建议还是尽快出台。

  对于颇受关注的房产权问题,接受五审的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草案同时还明确了土地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对于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立法机关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此外,草案还删去了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的条款。

  据新华社报道,有专家估计,《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因此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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