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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争议车辆 一汽车销售公司输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8:40 每日经济新闻
  眼看前一单生意要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不顾官司在身,擅自接下又一单生意,将系争高级轿车转手卖掉,导致案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判决对这家公司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前一单生意中的购车定金共4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江苏富腾纺织公司委托上海秋赋纺织品公司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Volvo黑色轿车一辆,并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去年8月,富腾公司认为该车
并非新车而拒绝提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去年9月6日,富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对系争车辆进行证据保全。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仍然于去年9月13日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约,将轿车转售出手。汽车销售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富腾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提车,没有履约诚意,为避免扩大损失,其有权处置系争车辆。因此,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富腾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不成是因富腾公司认为车辆存在瑕疵,按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其举证。然该车辆自始至终在汽车公司控制之下,故证明车辆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在于汽车公司。且根据常理,购车方已备齐手续,从江苏东台来上海提车,若非车有瑕疵,应不致拒绝。相反,汽车公司明知案件已诉至法院,在未采取任何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擅卖系争车辆,破坏了可供鉴定的关键证据。据此,法院可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对于应否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后,汽车公司并未积极与富腾公司协商解决,或交由司法裁判,反而将约定的轿车转卖,造成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现实后果。当事人约定定金,本意是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现汽车公司交车不符合约定已存在过错,又擅自处置争议车辆,以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已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通讯员 卫建萍 胡函聿 记者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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