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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四大悬念拷问当前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7:59 经济参考报

  不签合同,血汗工厂,恶劣的劳动条件……形形色色的劳资冲突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各种矛盾中最令人关注的一部分,正在酝酿中的《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了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遏制违法用工。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的结果。据了解,全国人大下一步将针对这些征集的意见作进一步的立法调研。

  “一次性员工”知多少?

  在北京前门一带的大小饭馆,门口几乎都写着“招工”字样。记者乔装成找工作的打工妹,随便走进一家小饭馆应聘。老板说,给服务员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包吃包住,奖金不超过100元。记者看到,饭馆大厅里有七八张桌子,六七个服务员。当记者问餐馆是否为服务员购买社会保险,他很干脆地说“没有”,并表示这类饭馆“行情都这样”。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北京市刚刚发布的最低工资线是640元。

  当记者来到在北京中关村一家拥有五六十名员工的“家乡菜”餐馆时,遇到了在这家餐馆专职做海鲜管养的服务员小丁。小丁告诉记者,他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已经五年了,五年中他辗转南北,在餐饮业里已经换了五份工作,从来没有一家给他买过社会保险。不过在这家餐馆里,老板给五六名老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余的普通服务员都和他一样。当记者问他是否在意有没有社会保险时,他说“不在乎,有工作、能吃饱肚子就行了。”小丁说,像“家乡菜”这样档次稍高的中档餐馆,一般有不到10%的骨干人员会得到较好的福利待遇,有时也会有社会保险。而其他员工的收入水平则和普通小饭馆差不多,刚刚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线。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另一种听起来匪夷所思的用工方式——在北京香山脚下的一家小餐馆每三个月就换一批服务员。一位知情人介绍,这些服务员都是外地职业学校的学生,以实习生的名义在小餐馆里打工,餐馆包她们吃住,每月有200元收入。“她们的身份仍然是学生,而非雇佣关系。所以收入就可多可少,任由老板定。”通过这种形式,餐馆老板不仅省下了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而且在工资支付里也大大省下一笔钱。老板让来就来,说走就走。一些人把这些人称作是“一次性员工”。

  即使是在标榜“最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企业中,也不时传出违法用工的消息,近来肯德基的劳务纠纷官司就在国内引起热议。京城一家著名的日资企业的员工陈小姐告诉记者,她所在公司刚进入中国的时候,是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上报职工的收入,根据员工所得薪金总数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过了没多久,老板发现了身边其他企业在这方面大有“奥妙”,于是效仿他人,上报员工的薪金时少报了一大半,只以剩下的一小部分为基数上交社会保险。这样一来,职工的福利水平当然就大大降低了。

  陈小姐说,她还遭遇过另一种令人愤怒的合同关系:此前她工作过的一家企业与员工每次只签一年合同,期满后,若要继续雇佣,则中间要中断一个月记录考勤及生活福利,然后再重新签合同。这样一来,员工就始终没有任何连续工龄记录和累计福利,企业也就名正言顺地少支付了工龄工资和福利报酬。

  守法成本高,违法利润大?

  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张平先生(化名)告诉记者,企业违法用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反映出在中国企业守法成本很高,违法的利润则很大。中国的社会保险费用高昂,成为多数企业甘愿冒违法之风险、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福利的客观原因之一。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几项构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均调查发现,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缴纳费用一般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近一半。尤其是上海,这一数字已达到了48%。在这几项社会保险中,比重最大的养老保险,虽然政府要求降低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但是多数省份的养老保险比例仍超过20%。

  专家分析,造成高缴费率的原因是我国在养老保险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巨额的隐性债务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了填补转制成本,不得不用提高门槛,增加缴费金额的办法来维持体系的运转,应付当前的收支压力。

  高缴费率提高了参保的“门槛”,使吸纳企业参保的步伐变得缓慢而艰难,尤其是在一些年轻职工比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即使参保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数据显示,全国自2000年以来,参保人数年平均增长只有4.04%,低于离退休人数6.64%的年增长速度。在湖北省,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对天门、荆门、咸宁等城市的市直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养老保险参保户占当地工商登记户数不到10%,全省仅养老保险欠缴保费达到45亿元。

  一位在湖北基层社保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指出,当前用于劳动保护的有限力量应当用在广大职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想办法解决难以落实的最基本的保护问题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只是一味设想更高的福利,那么对广大职工来说更是难以落实。

  解雇成本的“双刃剑”指向了谁?

  在推进社会保险和合法雇佣的进程中,“解雇成本”越来越成为一些大公司和守法企业重视的问题,甚至已是影响企业用人和管理中一项举足轻重的因素。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在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显然,这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解聘成本。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新华网论坛上有网友认为,在当前我国庞大的后备劳动力带来劳动合同短期化大量出现的时候,为制约用人方任意解雇劳动者、违法用工,法律以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的方法,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同时限制解雇条件。当合同期限越短、解雇次数越多时,企业所承担的支付费用就越高。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许多企业则呼吁,当企业正常守法时,如果再提高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会影响到企业用人管理的自主权,同时还将大大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解雇成本的提高到底利弊如何,这柄“双刃剑”正切中了针对草案两种对立观点的要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6月公布的一项对上海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情况显示,2004年招聘解聘费用占人工成本的1.4%,而200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1.8%,解雇成本中一项重要内容人均教育培训费在2004年为513元,比上年增长36%,增幅在所有行业中位居第二。在全国十几家城市都开有连锁店的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凡文状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每个员工都有机会得到相当数额的培训基金,一位成熟的员工离开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有人做过测算,新员工培养投入的费用平均比原来使用老员工的成本增加1.5倍。

  张平表示,与原来的法规相比,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增加了用人成本和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私营中小企业来说,企业主要靠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每月已按照法规在为职工支付福利金,若再按草案现有的内容实施,将使企业在用人成本上有所增加。“更何况,过度保护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员工的不求上进,这势必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从长远看,也将最终影响到企业内的员工生存和发展,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最终造成生产成本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引起的争议中,代表“资方”利益的声音中来自外资企业的意见显得尤其刺耳。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他们主要对新草案中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提出质疑,并认为这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

  一位航空界的外企人力主管表示,“不管法律怎样制定,企业的用人最终肯定要以服从企业经营需要为宗旨,解雇或者聘约,企业都会进行成本与效益的比较,进行精细的计算;如果用人成本高到难以为继,企业一定是只能以解雇人员来解决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都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的选择最终决定了我们选择什么样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需要有合理的制度来符合国家的比较优势,才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董保华指出,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不是缺乏保护的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当前制定劳动规则应当把能否有效制约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作为优先考虑的部分,而不是回到原来僵化的体制之下。应当以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为劳动关系的平衡点。坚持“雪中送炭”的思维方式,在中下层劳动者中实现“广覆盖”,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提出更高的要求。

  【采访札记】高标准还是严执法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关系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就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已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4月20日,共收到意见191849件。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把本次意见征求中集中讨论的问题提出来,针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立法调研,然后再征求各方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二审时间依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待定。

  点 评

  

四大悬念拷问当前劳动关系

  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

  我国现在的现实情况非常突出地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紧缺,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在劳动立法中,要针对现在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方面,对劳动者损害比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法律规定,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因此,《劳动合同法》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芮立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当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也是我们这次制订《劳动合同法》想着力解决的问题。现在,要求即使终止短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

  张车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如果说法国政府意在调整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而我们这次出台《劳动合同法(草案)》,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董保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不是缺乏保护的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应当坚持“雪中送炭”的思维方式,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提出更高的要求。

  都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人力资本研究室主任

  当前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模糊,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三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作了一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劳动者的利益更有了保障。

  本报记者:曹滢 实习生:徐建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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