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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企业破产法草案今日三审 券商破产行为将更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7:56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期一周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日起在京召开,一度因劳动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之争而被搁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在本次会议上将再次被审议。针对这部倍受关注、牵动着社会神经的法律,记者在会议前夕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专家李曙光教授。

  “目前所有的争议都已解决,只等上会审议了,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李曙光表示,现行的《破产法》从1986年通过、1988年试行,至今已经运行18年,无论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例如,现行《破产法》只有6章43条,规定比较粗糙,内容简单,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此外,政府对企业破产介入过多,立法思维、法律结构、条文内容和制度体系全是围绕国有企业而来,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和未来的需要,其所起的规范破产作用远远不够。而新《破产法》草案共11章164条,大大丰富了现行《破产法》内容。最近,新企业破产法中被争论已久的劳动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问题也已得到解决,即劳动债权中所欠职工工资部分在设定期限的前提下,将优先于抵押债权。

  据介绍,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还增加了相关证券公司破产的条款,以便于规范券商的破产行为,证券公司破产已不存在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

  近几年,问题券商不断出现,在券商问题的处理上,最后的处理结果基本上都是“券商谢幕,政府埋单”退出方式,问题券商酿成的巨大资金损失都由国家充当了“埋单者”。因此要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要走市场化道路。

  “对于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去解决,否则损害的就是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长远利益。”李曙光表示,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多以关闭、撤消等行政措施来处置高风险券商,这与《证券法》中没有相应的证券公司破产条款,以及新《企业破产法》尚未出台等有一定关系。

  他表示,券商破产的程序应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执行。从目前来说,新《证券法》、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对于证券公司破产条款进行的规定、加上今后出台的配套措施,以及即将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为证券公司破产提供较为完备的市场机制和法律基础,也将更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化解,能够发挥市场各项机制的效用,提升投资者信心,使资本市场更为健康、高效。

  “一个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一证券公司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新破产法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前夕,相关争议的解决、证券公司破产的条款的增加为这部法律的施行清除了主要障碍,新的《破产法》的面世,能够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和券商更加规范化发展,从长远来说对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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