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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禁卖健康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4: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傅洋)《健康险管理办法》上周出台,健康保险也因此产生一些变化。上个周末,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首次对新版健康险作出解释称,新健康险有7大突出变化。

  与2000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护理保险,并将原“收入保障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

  据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新健康险有7大突出变化保障了消费者利益:一是强化了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保单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三是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四是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五是规定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符合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六是规定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七是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实行100%回访。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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