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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商厦竞拍牵出百万美元验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1:25 江南时报

  □ 本报记者 杨梦奎

  用“义愤填膺”来形容在南通海安投资的陆模珍女士最近的心情,一点都不过分。

  2005年6月,海安粮食局对其所属企业银都大厦发布公告称,银都大厦资产出让。“符合当天”报名条件的陆模珍按规定缴纳了竞买定金20万,但在后来的审查中,因粮食局发现陆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遂通知其不具备报名资格。

  陆说,事实上她是唯一符合报名条件的竞买人。所谓的公开招标,其背后是有人在搞鬼。于是,她以“要求确认自己是报名有效且唯一有效报名者”为诉讼请求,打了两场官司,可结果却又在意料之外。近日,陆模珍求助于本报,期望能有个说法。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事件本身可谓隐情重重。

  “引外资200万美金可报名”

  银都大厦地处海安县人民中路,

房产证面积约1200平米。2005年6月12日,该县粮食局所属银都大厦资产清理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小组)发布公告,该资产出让。

  2005年6月12日,商厦清理小组为转让商厦营业楼而发布资产出让公告一份。公告表明,银都大厦资产出让底价为人民币700万元。报名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参与竞买者必须引进外资200万美元,可在海安县境内注册一家外资企业,也可对现已注册外资企业增资,注册资本金可分两期到账,第一期2005年6月25日前到账100万美元,第二期2005年11月底到账100万美元。首期100万美元到账后取得县招商办确认验资报告和资产出让人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从2005年6月20日起,截止到6月25日下午4时。在报名有效期内,如2人以上报名,则进行公开竞价,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如只有1人报名,则按出让底价受让。资产受让人在中标后须当场签订资产出让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后48小时内缴足出让金。

  据当地一位

房地产人士称,银都大厦处于繁华地段,在2005年产值至少达到1500万,粮食局发布此公告之后,有条件的商人都想将其一举拿下。

  “我是唯一有效的报名者”

  2005年6月25日下午2时,陆模珍携带公告中所要求的材料来到指定地点参加竞买。据陆介绍,当时报名者除她之外,还有一份报名登记表,登记人名叫刑晓波。

  下午3点半左右,由粮食局所请的公证处人员到场。在截止报名时间4点钟以前,刑只有一份登记表,而她所有的报名资料都是齐全的。“4点钟以后,公证处要求清理小组人员将各方提供的报名资料准备进行登记,但一直未收到他们提供的资料。”

  “4点半以后,刑来到现场,递交了相关资料,我认为他的材料不全,就和他们争吵起来了。”

  她说,后来,清理小组建议把双方材料进行登记,公证处人员认为,报名截止时间前,刑只有一份登记表,登记材料与事实不符合,因而拒绝公证,离开了现场。

  “在截止时间前,提供了全部所要求的资料,只有我一个,我应该是唯一的报名者。”陆于2005年6月、7月分别致函粮食局及清理小组,声明其应该是合格报名者与受让中标人,但在9月,粮食局却通知其不具备报名资格,不能成为受让中标人。

  在一份公证人员与法官的谈话笔录中,可以看出,陆所表述的与当时在场的公证人员所作的谈话笔录基本无差异。记者于2006年8月15日,联系到海安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他没有否认谈话笔录的事情。

  真如陆所言,那么为什么她没能如愿以偿呢?

  “陆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006年8月16日,海安粮食局。当年清理小组陆志强组长告诉记者,陆和刑在当天都是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在后来通过他们的实际审查后,却发现陆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他说,刑晓波是在当日报名截止时间以前提供的相关资料,并非陆所说的是在截止时间以后提供的资料。当时请公证人员来现场,是为竞拍而准备的,因为竞拍不成,他们就离开了。

  随即,他拿出两份判决书。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到,陆模珍所引进的外资企业海安荣和

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公司)并没有在大陆投资,且所引外资并未确认为粮食局的指标。据清理小组调查发现,荣和公司280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指标已经分别确认给了海安建管局与苏州招商局。同时,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已到账的外资又大幅度减少。南通中院认为,粮食局与陆模珍订立的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粮食局根据实际审查的情况,其有权解除与陆的报名预约合同。

  当记者提出,既然陆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那这些资料又是怎么来的呢,该组长表示这个事情他不清楚。

  “验资单位到底是如何认定的”

  2005年8月4日,粮食局清理小组给当时分管副县长写了一份汇报材料——《关于银都商厦资产出让报名有关情况调查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从《请示》可以看出,粮食局清理小组对陆模珍到账外资数额提出了质疑,对陆的招商引资指标确认也认为有问题。其称,根据清理小组调查了解的情况,荣和公司280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指标已分别确认给县建管局和苏州招商局,但陆模珍报名时提供了县外经局、招商办联合出具的引资证明,把100万美元到账指标确认给粮食局,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县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规定,此项应由外经局、招商办做出解释。

  因此,粮食局建议,由政府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对调查中涉及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作出说明。

  知情人士分析,由于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粮食局把问题转交给相关部门与海安县政府。

  2006年8月16日。记者联系到海审会计事务所韦所长,他表示不清楚此事情。随后,记者向该所上级单位南通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了上述情况,协会秘书长表示,从单位的办事规则来看,没有哪个人可以这么大胆出具假的验资报告。正常的程序是向银行发出询征函单,经银行确认出具进账单,只要有询征函和进账单就可出具验资报告。“海审会计事务所既然敢出具这份验资报告,从我们办事的程序来看,应该没有问题。”

  验资报告没有错,那是不是外经局(招商办属外经局)有问题呢?

  记者联系到海安外经局练局长,他称,他们是根据验资报告出具的证明,不会错的。

  那么,依照粮食局所说,陆的资料不真实,那验资单位又是如何认定的?外经局对招商引资是如何考核的?可验资单位与外经局均认为自己没有问题,那么,究竟谁有问题呢?

  一商界人士分析,假如粮食局调查情况属实,那么就是其他两家单位的某一家通过不正常渠道给陆模珍提供了材料,相关部门就应该查处此事;假使验资单位与外经局所言属实,那么就是粮食局调查情况有诈,陆模珍就应该有理由“气愤”,有理由要求给她说法。

  然而,这三家单位都表示自己没有问题,疑云重重的记者联系到当年的分管副县长,以求获得答案,由于其正在开会,而无法接受采访。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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