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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原吉林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因受贿罪被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6:13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8月18日电 据《长春晚报》报道,由长春市检察院起诉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原物流部主任张崇平收受贿赂、私分国有财产案,日前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张崇平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5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崇平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认定,现年54岁的张崇平自1999年至2003年间,利用其担任原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包括人民币37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共折合人民币511万余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发放各种奖金及福利643万余元。

  据了解,1999年年初,时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的张崇平利用职务之便,将吉林省城市和农村电网改造一期工程所需横担(起架线)的生产任务,交给了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由于横担生产数量大、利润高,张崇平提出要以个人名义入股该公司。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张崇平提出“入股”的要求以后,少则10万元,多则60万元,接二连三地送给张崇平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70万元。张崇平将该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注册公司及经营。

  此外,张崇平还通过主管煤采购大肆收好处费。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崇平于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在担任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省电力系统发电用煤采购的职务便利,前后分8次收受煤炭生产企业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

  而且,1994年至2000年2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原吉林省电力物资局)总经理期间,共在长春、大连等地成立了16个下属账外公司。这些公司没有经营业务,其主要职能就是将物资总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走票、加价,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账外。

  期间,经张崇平主持物资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并决定,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执行,在物资总公司已经列支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的情况下,从账外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643万余元。

  据了解,张崇平给职工每年发放的奖金名目繁多,其中包括承包兑现奖、月奖、季度奖、年终奖、占用节假日奖、加班加点奖,还有精神文明奖、抗洪抢险奖、三八纪念奖、旅游补助等等;福利方面发过米、面、油、彩电、洗衣机、

微波炉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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