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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扶持政策增强扶持力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4:37 中国财经报
更有效保障库区移民利益 本报讯 记者 颜晓岩 报道 财政部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财政部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办法》最大的特点是统一了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的扶持政策,增强了扶持力度。 《办法》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它的筹集按以下原则进行: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它的筹集渠道有3个:一是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二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三是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关于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电网企业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当地电网企业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征缴,并实行直接缴库方式。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征缴后期扶持基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驻各地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电网企业代中央财政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问题,《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地方政府必须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基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保证将基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 《办法》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和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及《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6]1号)所设立的各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各省(区、市)自行批准向发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各种涉及水库移民的基金、资金一律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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