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国留学中介公司原聘用员工潘某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为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收取相关费用。
昨日,记者从静安区法院获悉,离职员工潘某构成表见代理,判该公司解除与蒋某、周某的去日本留学的协议,返还蒋某12.3万元。
去年7月,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潘某。潘某称自己是该公司日本三部总经理,并给了蒋某名片。经咨询蒋某将儿子周某有关材料和公证费400元交给该公司员工高某,委托办理有关公证手续,高某也出具了收条。
次日,蒋某按潘某要求将押金、担保金和报名费
12.3万元交给潘某,并收下潘某出具的收条。之后,又与潘某在该公司签订《日本留学协议书》,甲方为该公司、乙方为蒋某、周某,并由潘某作为甲方签名,未加盖公章。
待蒋某、周某办出亲属关系和学历公证,周某的出国留学手续一直没有下文。去年11月17日,潘某因诈骗案发被捕,引出这起诉案。
法庭上,该公司称,潘某曾被聘为其日本三部经理,但从去年2月上旬就解聘潘某。员工高某是根据潘某的电话接待了蒋某做咨询,公司与蒋某、周某未签署过任何协议,钱款为潘某私下收取,相关材料仍在潘某处,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潘某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法院认为,从潘某向蒋某出示名片、安排蒋某到该公司咨询、该公司员工高某收取公证费和有关材料、在该公司处签订《日本留学协议书》等一系列行为,足以使蒋某、周某相信潘某就是该公司的雇员,有代表公司为周某办理出国手续的代理权。尽管该公司没有在《日本留学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但公证处曾到该公司收取周某的公证材料,况且周某的出国留学材料尚存在该公司处。
法院以为,潘某的行为就是该公司行为,遂作出一审判决。 李鸿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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