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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健康险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9:3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记者张兰报道根据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将由该《办法》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
后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在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后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提出了明确的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规定,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康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核保和理赔制度。

  《办法》按照保险期限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为长期健康保险。

  在产品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即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可以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并且,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可以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进行合理调整。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健康保险的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和再保险管理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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