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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资四种情形将被否决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3:53 证券日报
国资委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国资委制定并于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委要求今后中央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遵守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对出现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实施细则》规定,国资委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提示”和“否决”三种方式。 国资委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时主要依据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即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实施细则》指出,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其中,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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