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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房产和用地两税9月底前应申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5:5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罗冬梅 卓银玲)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一年一次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已到,广州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9月30日。

  据悉,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凡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据了解,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须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新房产,产权转移,因添建、改建变更房产原值,将原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竣工和用于出租、营业之日起20天内,向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如果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将根据相关规定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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