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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政府开发商博弈棋子湾 昌江政府不讲诚信吞苦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3:57 证券导报

  政府开发商博弈棋子湾

  昌江政府不讲诚信终吞苦果

  ○本报记者 宁远

  ●政府代理公共权力的诚信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表面上是政府威望的丧失,而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漠视和对公共利益的侵损。

  8月8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南昌江县两级政府赔偿琼昌公司73万余元,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昌江县政府要上诉的消息。海南法律界一人士认为,这是政府不讲诚信自吞苦果。

  缘起

  或许没有这个官司,位于海南昌江县古昌化城北部的棋子湾,现在已是一派热闹景象。

  2001年年初,家乡就在棋子湾畔的陈琼帮回乡探亲时,和自家几个兄弟通过对棋子湾地理位置进行充分分析后认为,从地缘经济学的角度看,从海口和三亚到棋子湾,都是两个小时左右的车程,距离上适合城市到乡村旅游度假,有开发价值。同时,他们感到开发棋子湾可以带动海南西部的旅游业,带动昌化乃至昌江县的经济发展,作为从昌化走出去的商人,对家乡经济开发做贡献是责无旁贷。于是,他们决定着手对棋子湾开发。

  2001年5月31日,陈琼帮成立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经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同意,与昌化镇政府就棋子湾旅游区前期开发有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协议书》约定,在棋子湾整体规划出来前,由琼昌公司先期进入开发棋子湾景点。镇政府同意按照昌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江县旅游总体规划,在棋子湾的旅游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出50亩土地,使用时间50年,给琼昌公司作为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用地,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协议签订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琼昌公司陆续投资近300万元在景区内修建了木板路、休息亭、快餐厅及帐篷住宿、垂钓、烧烤等娱乐项目。

  但这种发展情形到了2003年2月份嘎然而止。2003年2月18日,昌化镇政府给琼昌公司发来了一纸《通知》,要求解除他们此前与琼昌公司签订的开发棋子湾的协议书,琼昌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撤出该旅游区。

  事情为何有如此大的转变?一切缘于昌江县政府2月11日所开的县长办公会议。该会纪要称,政府方面也承认琼昌公司对棋子湾旅游景区的前期宣传、开发工作“功不可没”,“对此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感谢”。但在棋子湾旅游总体规划未形成之前,委派昌化镇政府对棋子湾景区进行管理,琼昌公司应中止经营活动,也不得在媒体上对棋子湾进行广告宣传。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当时在(县长办公)会上,我们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没有人听我们的。”琼昌公司的顾问陈琼列对《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说。琼昌公司坚持认为协议在先,政府不能想改就改,要求继续留在棋子湾经营;但他们等来的却是昌化镇政府在4月连续两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琼昌公司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进行拆除。

  多次法庭辩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琼昌公司一纸诉状将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昌江县政府《关于棋子湾旅游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昌化镇政府《关于琼昌公司撤出棋子湾的通知》,并共同赔偿琼昌公司的损失(后撤回)。

  2004年10月8日,几经曲折之后,这一在海南省内引发了强烈反响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昌江县政府辩称,昌江县政府和琼昌公司签订该《协议书》时,海南省还没有旅游总规划,后因棋子湾独特的热带沙漠海洋景观被《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划为“八大区”之一。保护好棋子湾独特的自然景观不被盲目开发,是县政府的职责。棋子湾旅游圈内的具体规划没有确定,而且琼昌公司在棋子湾的临时设施已遭破坏,昌江县政府面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下达通知中止琼昌公司开发是合法合理的。

  琼昌公司认为,协议书里约定,为保护棋子湾的整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公司的旅游设施均以临时性建筑为主,开发生态旅游,待将来旅游整体规划出台后,符合规划的临时建筑允许公司优先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不符合规划的公司将无条件拆除。为此,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棋子湾的总体规划并不矛盾,而县政府要对棋子湾进行重新定位和整体规划开发,也要尊重公司合法的开发经营权。

  2004年12月,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昌江县政府《关于棋子湾旅游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会议纪要》,撤销昌化镇政府《关于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出棋子湾的通知》等对琼昌公司侵权的四份公文。

  由于昌江两级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与1日,海南省高院审理此案,昌江县方面在法庭上一再辩称,县政府是中止合同而非终止合同,中止合同是出于对棋子湾旅游资源的保护。4月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昌江两级政府作出的4个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解除其与琼昌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昌江两级政府的上诉。

  海南中院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30390元,并承担

司法鉴定费8000元。

  海南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本案中,昌江两级政府政府不讲诚信、违法行政、越庖代俎单方解除合同、干扰企业经营行为非常明显,这是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他认为,政府代理公共权力的诚信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表面上是政府威望的丧失,而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漠视和对公共利益的侵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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