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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关键报告上呈人大 税率倾向24%至27%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02:17 21世纪经济报道
过渡期建议不超5年;加快税收饶让谈判 本报记者 范利祥 实习记者 王 洁 上海报道 “两税合并8月份进入全国人大初审已经不大可能了。”8月10日下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以相当肯定的语气告诉本报记者。 “如果8月份要审议,就要提前一个月上报,但是至今未见上报。”俞光远解释说。至于什么时候审议,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要顺延到成熟的时候。” 作为全国人大两税合并立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两天前,俞光远刚刚带队从全国各地调研归来,并完成了一份调研报告。 8月11日,俞光远向本报记者独家提供了这份长达15页、近万字的调研报告。报告第一次以全国人大属下机构的名义,系统分析了两税合并的现实意义、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税率确定标准以及其它外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此前,尽管外界对两税合并的争议不断,但全国人大从未正式表态。 这份报告的分量非比寻常,它对全国人大在两税合并问题上的最后决策将产生关键性影响。 “不改不行了” 俞光远主持的这次调研始于今年3月初。这是全国人大首次就两税合并展开的一次“最有针对性的调研”。选择的调研省份颇有代表性,东中西部地区基本上全部涵盖。 “选择上新老结合。”俞光远解释说,东部选择广东的广州、珠海,是因为那里最早对外开放;中部选择河南的郑州、洛阳,因为这两个是中原重镇;西部选择陕西的西安和延安,因为延安是革命老区。 对于其它一些有代表性的地方,如深圳、上海、大连等地,全国人大已委托地方人大进行调研,然后书面上报。 这次调研的对象主要是地方国税、地税、财政、商务等部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的代表以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学者。 虽然两税合并在进入全国人大初审的冲刺阶段变数横生,但俞光远和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处长张永志均认为,从调研结果来看,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很严重,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 调研报告认为,两套税制、两套税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报告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俞光远解释说,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从这个角度看,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其实也存在不少好处。” 税率倾向24%-27% 在调查中,受调研的各省市在两税合并后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等问题上,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多数地方建议在税率形式的选择上,应当采用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但在税率水平的确定上,被调研地方建议要综合考虑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地方上还表示,新的税率应当分析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所带来的不同影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提出不应当让地方承担过多的改革成本。 此外,地方的各界一致的看法是,在综合考虑典型国家税率水平的前提下,要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的水平。 关于税率,这次调研报告还首次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宜降得很低,要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作用。 综合考虑以上这些因素,多数地方建议,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4%-27%之间。 在这次调研中,在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地方上反应也相当强烈。因为从目前来看,在有关成本费用计算、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方面,如工资性支出、公益和救济性捐赠、广告费用的扣除等方面,对内资企业的政策都要严于外资企业。比如,依据现行规定,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税前列支;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全额扣除。 过渡期建议:不超5年 一旦两税合并,将给予多长的过渡期,同样是地方上广为关心的问题。 针对社会上关于过渡期的定性不一的各种说法,俞光远特别强调,过渡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再经过一段时间才实施的问题。而是对过去开始现在仍然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给予其一定期限继续享受原有优惠的问题。 对于过渡期的设定,多数地方认为是必要的。 其理由,首先是设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有利于缓冲“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减少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同时,过渡期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可以给企业一个较稳定的预期,也是我国政府信守承诺的表现。 对于过渡期到底给多长,地方上的分歧比较明显。多数主张3至5年,少数主张5至8年。 而俞光远则认为,从多数地方的意见来看,过渡期似乎不宜过长,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为两税合并酝酿已久,外资企业其实早有了心理准备,过渡期越长对内资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就越不利。 不过,俞光远表示,对于过渡期的设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宜只做原则性规定。至于过渡期的具体安排,如税率如何逐步并轨,对于有优惠期限的和无优惠期限规定的优惠如何过渡,以及同一企业所享受的新旧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如何过渡等问题,可以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税收优惠转向 俞光远透露,地方上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也成为这次调研的焦点。而在新的税法中,统一税收优惠也会成为重点内容之一。 调研结果表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杂。仅减免税优惠,现在全国性有明文规定的就有近100项。再加上各地随意越权减免税,采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调研报告还注意到一个严重的现象,即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政策导向不明显,加剧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影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所得税优惠的方向没有体现经济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地方上普遍建议,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要明确税收优惠的设定权限,企业所得税优惠只能由法律或者法规做出规定,改变目前过多、过乱的局面。 税收优惠要以产业优惠为主,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区域性优惠政策要由沿海向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转移,缩小地区间税负差距。 对于税收优惠的形式,地方上建议,可由目前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等多种形式。 在报告中,调研组还提到一个重要情况——大多数国家采取居民管辖原则,对其本国投资者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征税,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商直接减免的税款,有可能被投资者居住国政府补征回去,外商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惠。“既起不到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又造成国家税收权益的外流。”因此,报告建议国家加快开展与外国的税收饶让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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