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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出台外资并购新规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3:49 南方日报
周国洪 “我逐条研读了刚刚颁布的外资并购新规,新规将对引导和规范境外资本参与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产生积极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徐工集团副总经理王岩松说。 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将给近一时期一直处于风暴中心的“徐工并购案”增添新的变数。 三一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向媒体表示,“徐工并购案”因此“变得更复杂了”。 然而,近两年来一直分管并直接操作徐工机械并购案的徐工集团副总经理王岩松则认为,外资并购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为包括徐工并购案在内的外资并购活动,提供了更为良好的制度保障。 外资并购新规,与此前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相比,新规的容量、条数都超越《暂行规定》一倍多。”王岩松说,“中国经济对外开放不可动摇,国际经济要素参与中国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将不断增强,新规对积极引导和规范境外资本参与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将产生积极影响,使外资的并购活动更加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更加符合我们的国家利益。” 王岩松说:“事实上,徐工并购案很有可能是实践了新规有关规定的外资并购第一案。” 据记者了解,7月下旬及8月上旬,商务部已会同国家多个部委,召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工程机械协会以及国内10家大型工程机械行业企业、工程机械企业供货商、经销商举行“徐工并购案”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这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中,尚属首次。而记者注意到,新规第五十二条恰恰做出了一条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新规还明确了对外资并购提出质询的途径和方式。”王岩松说,“这一点太重要了。企业并购活动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这就决定了企业很难以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的方式,对有关质疑作出有效回应和澄清。如果新规早出台三个月,徐工并购也不至于被大量不实信息歪曲得面目全非。” 链接 外资并购新规下月实施 日前,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六部门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将于2006年9月8日正式施行。 新规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新规还对最近几年甚为流行的国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后返回国内投资的现象也作出多处规范,并说明了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并购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方面的关注力度,比如规定重大并购必须申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同时这份规定专门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在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商务部对有否决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新规单独列出一章《反垄断审查》,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能造成的市场损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与2003年3月7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相比,新的规定不但在章节、条款的条理和数量上都有较大的进步,由过去的26条增加为六章61条,更重要的是,国家经济安全,土地和环保政策成为新规定特别关注的对象。新规细则,可以登录商务部(www.mofcom.gov.cn)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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