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六部委发布外资并购规定修订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2:57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辜王景 9日北京报道

  重要产业经济安全驰名商标控制权转移需申报

  就在外界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何时出台猜测不断地时候,商务部等6部委今天正式出台了该《规定》。商务部条法司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规定》最主要的内容是限制假外资的流入。”

  从去年开始,商务部就在酝酿该《规定》,但是中途曾经停止了一段时间,直到今天才正式出台,《规定》的敏感性可见一斑。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如果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指出,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对于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规定》表示其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商务部的职权之一是审批外资,关于假外资的限定也是《规定》生效后最能起到实际效果的条款。”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之前外界猜测的《规定》重点集中在“外资并购对象的约束”等方面,他表示商务部对所有宏观层面的经济现象会有所关注,在《规定》中亦会有所体现,但是最具有约束力的条款还是集中在外资审批层面。

  《规定》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规定》也做出严格规定。比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

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