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从日本汇进的300万日元借款,双方对借款关系各执己见,最终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南汇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运用证据规则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塑料公司清算委员会应归还原告项某借款300万元日元的人民币兑换价22.1637万元。
项某原担任该塑料公司总经理。2002年6月28日,项某在日本汇入公司账户300万日元。同年7月2日,该公司申报收到该笔钱款,但付款人一栏内填写为日本某会社。2004年12月,该公司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企业资产,在清算过程中曾向项某发出债权债务确认函,明确欠项某3
00万日元。该公司2004年度审计报告预收账款中也明确项某名下有300万日元。后项某几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庭审中,该公司清算委员会辩称,其与项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项某也无证据证明有300万日元的借款事实。即使如项某所说借款发生在2002年6月28日,则也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尽管原告未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其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来看,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汇率标准以原告起诉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收盘价更为合理。至于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辩称意见,因对于借款归还日期双方并无约定,故原告提出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富心振 金宇杰 通讯员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