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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49万元天价滞纳金引争议 是活期利率507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7:06 中国青年报
养路费滞纳金比率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 是银行活期利率的507倍 本报记者 韩俊杰 很多人都知道,车辆欠缴养路费需要交滞纳金。但是,你知道目前养路费滞纳金最高纪录是多少吗?7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到的一辆吊车,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了49万多元。 滞纳金的数额,是交通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计算出来的。但是有人进行计算,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如此高的费率一经披露,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 49万元天价滞纳金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人员根据举报,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吊车。后经调查,这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吊车严重拖欠交通规费。 稽查人员根据征稽标准计算,这辆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被查扣之日,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客货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 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 元,共计约76万元。 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而在7月初,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向社会公布的17个欠费大户名单中,某公司一辆载重为15吨的自卸货车的欠费同样令人吃惊:该车从2002年3月1日欠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共计欠费78.1915万元,其中滞纳金40万元。 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审计科科长蒋守义说,该处执行的收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和河南省政府的规定制定的。 他说,首先,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两倍的罚款”。 其次,199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经调查,这些车辆面临的巨额滞纳金,全部都是因车主故意长期恶意拖欠养路费造成的。”蒋守义说,这些车主还千方百计躲避、阻挠甚至抗拒执法机关的处罚。 据蒋守义说,对于这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吊车,该单位用了两天两夜的时间,出动了近40人,连续动用了9辆吊车,才将欠费车辆查扣。在整个过程中,欠费单位出动了多辆汽车和众多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和恐吓,并强行拆卸了欠费车辆上的多个零部件。 养路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对养路费滞纳金的计算,蒋守义说,车主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约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时,滞纳金约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两年养路费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 他举例说,以一辆一吨标准的车辆为例,欠费2005年一年,至2006年1月1日延期缴费时,本金及滞纳金应缴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年本金。每月应缴养路费 180元×12个月=2160元。 (二)滞纳金。1月份费用滞纳金(180×365天×1%)+2月费用滞纳金(180×334天×1%)+3月份费用滞纳金(180×306天×1%)+4月份费用滞纳金(180×275天×1%)+5月份费用滞纳金(180×245天×1%)+6月份费用滞纳金(180×214天×1%)+7月份费用滞纳金(180×184天×1%)+8月份费用滞纳金(180×153天×1%)+9月份费用滞纳金(180×122天×1%)+10月份费用滞纳金(180×92天×1%)+11月份费用滞纳金(180×61天×1%)+12月份费用滞纳金(180×31天×1%)=4287.6元。 同样以一辆一吨标准的车辆为例,按欠费2004年和2005年两年,至2006年1月1日延期缴费时,本金及滞纳金应缴费以上面的方法进行计算,两年的本金为4320元,滞纳金为16459元。 “交通规费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更大的损失。”蒋守义说。 卖了车也不够缴欠费 养路费滞纳金每日1%的比率,看起来似乎不高,但是仔细计算和对比,结果就很令人吃惊。 银行业一位人士计算认为,滞纳金的日利率是1%,那么如果折合成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两者相比,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即使按照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85%来计算,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约是银行利率的62倍多。这样的比率显然高得有点出奇。 税务部门一位专业人士经计算也认为,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对预期缴纳税金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国家税法、税款之严肃,偷税欠税性质之严重,滞纳金收取标准尚且只是每日“万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缴性质低微得多的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比率却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 此外,记者还发现,即使是在交通部门征收的不同规费之间,执行滞纳金的标准也不一样。据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提供的资料,该处征收的养路费的滞纳金标准是每日1%,客货附加费和运管费的滞纳金的标准是千分之五。两者之间,就相差两倍。 不过,蒋守义认为,国家制定高额滞纳金的目的应该是督促车主按时缴费,尽早补缴费。但是,面对过高的滞纳金,现实的情况也让他有些为难。一些车况不是很好的车主,面对欠费,干脆选择放弃汽车。 他说,从今年4月该科加大稽查力度以来,已经有近40辆欠费车的车主,在车辆被扣后不再露面,选择放弃汽车。而该科不仅需要为此支付停车费用,而且即使顺利通过法院将这些车辆拍卖,仍然难以补足这些车辆的欠费。 缴费提醒能否多些人性化 除了那些长期故意欠费造成的高额滞纳金外,因疏忽遗忘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更是众多车主尤其是私家车主关注的焦点。 郑州市一名王姓司机说,他购车时缴了半年的养路费,后来因为工作紧张,等到一年后才想起养路费没及时缴,赶快到交费部门去缴费,发现已经产生了半年的滞纳金和罚款。他对此耿耿于怀:“忘了缴费,我有责任,但是这半年里收费部门也没有通知我一次,要是他们能在我的养路费到期之前通知一下,我不就不用缴这么多的滞纳金和罚款了吗?这种以罚代管的方式,真是生硬。” 一些车主也提出,水电费部门,都在收费前有一个通知单,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用户及时缴费,成本也不高。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为何不借鉴这种方式,帮助车主提前缴费呢? 对于车主们提出的这些问题,蒋守义表示理解,也表示为难。 他说,该征稽处是去年下半年才组建的机构,稽查科室是从今年4月才开始开展工作。从去年开始,征稽处一方面通过新闻单位对交通规费的征收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对广大车主进行提醒;一方面也采取了一些人性化的措施来完善稽查工作。比如,该科曾在一些大型停车场进行的稽查活动中,对一些欠费车辆张贴催缴通知书;该科也在道路稽查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并且采用免干扰的执法措施,只对欠费车辆进行拦车等。 他同时表示,具体到一些提醒措施,比如短信提醒等,他们也都已经考虑了,此前郑州市登封、巩义等地征稽部门也曾经采取过,但是对整个郑州市来说,要采取这种措施,一是需要时间研究和准备,二是要有资金的投入。 “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必须履行的义务,车主的缴费意识要提高;我们征稽部门也会不断完善,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车主进行提醒。但是,这两种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双方互相配合,才会达到好的效果。因为对于有些故意逃费的车主来说,征稽部门再多的提醒也都是多余的。”蒋守义说。 法律人士:应参照税收滞纳金 对于养路费滞纳金的高比率,搜狐网站专门开设了辩论台。正方人士认为,高比率的滞纳金是对欠费者必要的惩罚,只要这项滞纳金符合法律程序就没错。恶意逃避规费还指责罚款太高,属于典型的赖皮。不痛不痒的罚款不会起作用,罚就要让他们倾家荡产。 反方人士则认为,这么高的滞纳金比率不合理。滞纳金是惩罚车主的一种方式,但标准不应过高。法律法规应该以人为本。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交通养路费的滞纳金比率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整。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认为,税收滞纳金与养路费滞纳金具有很大的可比性。从法律等级和具体内容看,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更新,更符合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事实上,有关立法部门对税款滞纳金征收比例还在不断下调之中。1986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税收征管法》将滞纳金的比例下调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再次将滞纳金的比例降为每日万分之五。 王智勇认为,这恰恰反映出立法者对滞纳金性质的认识发展。但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只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定于市场经济初期,其中的权利义务设定显失公平。 他说,在税款滞纳金几次调低比率的情况下,养路费滞纳金仍然坚持当年的高比率不动,这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这种高额的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没有考虑贯彻执行的实际困难,结果只会本末倒置,适得其反。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苏万寿说,滞纳金的补偿性质决定了其比率应该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同时,滞纳金和罚款是并列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章“处罚”里的两种行政处罚方法。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里只有罚款,没有逾期按日处以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滞纳金处罚是否合法,令人生疑。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对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进行修改。 本报郑州8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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