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湖南规范特殊工时制度 平均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7:54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王文隆

  本报8月3日讯 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企业特殊工时管理秩序及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出进一步规范。

  确保劳动者休息权利

  《意见》指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考订强度工作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要审批

  《意见》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工种)的特殊性需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且,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工种),应及时向本企业的劳动者公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每年实施监督检查

  《意见》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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