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央财政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9:17 中国财经报

  记者 罗晶 报道

  财政专项资金将解除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近日,财政部正式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

  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有专家认为,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财政扶持显得尤为重要。

  与以往《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资金用途安排上增加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内容,并在资金投入方向上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建设”的有力补充。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中央财政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记者从

财政部了解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将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新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专项资金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新办法具体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应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

  据了解,财政部将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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