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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8: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8月3日电(记者丁国元)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今天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要立即开始严格执行,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安全生产抵押金。

  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财政部负责人强调,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财政部负责人特别指出,企业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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