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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三大学生被判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1:5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咨询公司的方式,三名大学毕业生非法经营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昨天分别判处这三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8年,并共处罚金286万元。 这三名大学生分别名为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年龄在25~31岁。2004年9月,他们商议后,以虚假出资方式注册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此后至2005年4月期间,他们租赁办公房屋、招聘员工,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 在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和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这三人通过中介人,联系了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数个自然人股东,受让了大量的股权,然后让员工随机拨打电话,自称其代理销售的股权将在美国上市、可获取高额回报,鼓动上海55位居民以每股4元~4.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购买了上述公司自然人手中的股权计67万股,非法经营额达285万余元。 其后,其中一半的经营所得被这三人按事先约定汇往西安,余下的一部分用于公司开支,其余被三人私分。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55名受害者所购的西安公司股权凭证上,记载有公司名称、总股本数量、股票编号和股东姓名等要素,符合《公司法》关于股票的规定,虽未上市,但从性质上应认定为股票,属证券类型。虽然国家容许转让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法律规定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按相关法规进行。目前,国家对从事证券中介业务者采取准入制,故本案中,三名大学生未得到证监会批准、未取得许可证就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介业务,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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