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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适用房新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20:50 生活新报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由昆明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通过,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将在此办法的规定下实施。

  开建地设施应比较完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条件比较完善,或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达到配套条件且在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区域。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企业,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的开发资质,除土地价格以外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技术条件基本户型、公共配套设施、销售价格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用地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有效期一年,超过规定期限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项目,另行组织招标,确定新的项目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开发贷款优惠利率;税收优惠按15%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人须符合4个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招标确定。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

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
经济适用房
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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