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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民工子女将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9:16 中国财经报

  记者 刘明中 报道

  安徽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农民工在城镇入户,其子女上学、参加养老、医疗及工伤保险等方面将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明确,在安徽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都应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也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利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在医疗、工伤方面,《通知》规定,今后,安徽省将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其缴费率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由用人单位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按要求,劳动部门将为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还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还规定,安徽省将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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