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31日讯(记者 刘研波 实习生刘彪 通讯员 王致远)日前,市民武先生向记者反映,我市某大型超市在其出口处设稽核人员,在顾客交款后还要对所购商品对照购物小票逐一核查,无误后才放行。对此,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超市的此种私设“二道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记者在一家超市看到,所谓“二道门”的职责就是检查、核实消费者付款后的物品
,而大多数情况是检查员瞟一眼,盖个章。当遇到遇到特殊情况时才细查,而实际上这些需要细查的情况大多是由于消磁不干净,“二道门”才发出响声。“但此时别人会怎么看?”一消费者的说,“他们会把我们当成贼,此中难堪,商家想过没有?”一超市负责人认为,“二道门”复检是超市的一种行业习惯,只是为了防盗而做出的无奈之举。
省消协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超市方将商品明码标价在货架上展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消费者选择好所需商品,并在收银台经收银员对所购商品检查核对,计算价金,顾客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构成承诺,至此,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收银员将已支付对价的商品简单包装或不包装交付消费者后,商品所有权即由超市方转移到消费者一方。所以超市方利用其在经营上形成的强势,对消费者所购商品进行复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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