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国土部:参与招拍挂前可提用地预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9:14 新京报

  国土部两部新规明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招拍挂制度,土地出让方式将更规范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 张学冬) 今后,中国土地出让方式将更加规范,由国土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于明日正式实施。规范中明确了我国招拍挂土地可以进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协议出让土地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招拍挂土地可提用地预申请

  “新规内容·用地预申请制”

  在此次的规范中,增加了用地预申请环节,对招拍挂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范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参加。该单位应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新规意义·预防地价过低或“流标””

  去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在其内部系统发布过征求意见稿,但意见稿中没有“用地预申请”的内容。“用地预申请”此次是首次被正式纳入中国内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该制度在香港被普遍采取,被称为“勾地”。

  国土资源部官员指出,这一制度是对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而不是设定新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土地部门对市场需求情况的了解,而

开发商对土地信息了解更加透明,也增加了和国土部门的交流,这样可以预防未来土地出让出现价格过低或“流标”现象。

  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

  “新规内容·协议出让须公示”

  规范明确,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公示,作为协议出让的一个必经环节。

  据介绍,出让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达成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双方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公示。

  “新规意义·防暗箱操作”

  据介绍,此种公示制度,可以杜绝一些不正当交易,比如部分官员利用特权导致“暗箱操作”等。

  房屋售价做限价地出让前提

  “新规内容·中低价位住房供地“挂钩”房价”

  针对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地问题,此次在规范中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

  “新规意义·确保中低价中小套型房供应”

  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将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限制等规划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部门声音

  土地出让由集体决策

  本报讯(记者张学冬 蒋彦鑫)昨日,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我国土地转让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挂牌出让中设定条件限制竞买人,出现貌似公平实则被操作的土地出让方式。此次新政策规定了“土地出让集体决策”的内容,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土地出让过程中因为个人因素出现的差错。

  即将生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一个亮点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招拍挂的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见右)。与旧政策相比,《规范》特别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此外,《规范》明确今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确定出让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土地出让过程中个人因素导致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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