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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循环经济立法:个人将可起诉重大环境污染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1:5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当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时,检察机关可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这成为深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初步立法探索。 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深圳加紧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日前,该市又针对建筑节能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出台了两部专项法规。更多的循环经济专项配套法规将陆续推出。 政府项目充当节能表率 新出台的两部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下称《节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下称《环保条例》),都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深圳的设想,该市的循环经济法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作为纲领性法规的《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规范。《节能条例》、《环保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该体系第二层次的填充。 《节能条例》实施后,深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在建筑节能上充当表率。这一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应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该条例有关建筑节能规定的,将不被批准。 建筑节能力推太阳能 深圳还有意借助《节能条例》推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该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报建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后予以公示。否则,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深圳市节能协会技术部主任秦小兵表示,深圳年均光照时间在2000小时以上,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但在利用上并不理想。但他认为《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为深圳很少有低于12层的新建住宅楼”。 环境污染最高可罚百万元 同时出台的《环保条例》则更引人关注。该条例直到二审时仍采用较大市立法的形式,三审时方改为特区立法形式。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陈涤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突破上位法的限制,以便于创设一些新的规定,包括提高行政处罚力度等,因为“对投入资金巨大的项目,原有的处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处罚力度上,《环保条例》依照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多少设定了分级处罚的规定,其中包括:建设项目单位若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除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外,还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罚单最高可达100万元。而若按原先以较大市立法形式草拟的规定,这一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 此外,《环保条例》还引入了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和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污染诉讼的制度。陈涤表示,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属事前预测,准确与否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同时也缺乏后续监督。回顾评价制度确立后,对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正式投产的项目,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环境影响回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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