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人,应当公开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等使用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
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的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13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公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等9项。
《条例》规定,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同时,《条例》对企业有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等情形的,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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