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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意见》将抑制大城市房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9:30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正式出台。专家认为,新政策虽略嫌温和,但会对外资较为集中的大城市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外资进入房市门槛抬高
 
  【相关规定】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
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专家点评】
 
  难阻外资大规模流入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的要求虽然抬高了外资开发门槛,却难以阻止外资大规模流入。因为境外资本的实力相当强,500万美元并不算多。
 
严查外资地产商囤房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专家点评】
 
  看不出对外资的不利之处
 
  北师大经济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外贷款”的相关规定略嫌温和,与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没有差别,从中看不出来对外资的不利之处。
 
境外机构个人购房受限
 
  【相关规定】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专家点评】
 
  应限定外国人购房套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如何定义自住和非自住存在问题,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同时拥有多套住房,他可能周末住一个地方,平时住另一个地方,所以这些房子都不能说不是自住房。应该通过明确购房套数的方式来进行甄别。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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