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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9:42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200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
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并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或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5.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并规定,券商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5%。对于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情形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予以了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业务的不同分别计算风险准备。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应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5%、2%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分别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所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同时要按对客户融资或融资业务规模的10%分别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办法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及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规定证券公司至少每半年要分别向公司全体董事、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整改、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注销有关业务许可、认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为不适当人选,甚至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撤消经营资格等。(相关分析见三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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